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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党务工作手册
发表时间:2012-05-24    来源:湖南文理学院离退休工作处     点击次数:

  湖南文理学院离退休工作党总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加强离退休工作党的建设,使党总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部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校离退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教职工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教职工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党总支部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中间环节,是离退休工作处的政治核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或7人组成,设专兼职书记、副书记2至3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各1人。可设专职党务干事(或秘书)1人。

  第三章 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第八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九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等群众组织。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抓好党对本单位统战对象及知识分子的工作。
  第十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奖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四章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党总支部的领导机关。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2、定期听取和讨论通过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对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选举总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总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4、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布置和总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讨论、修改总支部委员会的某些决议。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总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总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总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总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总支部委员会可重新召开总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总支部委员会不得把意见强加给总支部党员大会或置于总支部党员大会之上。
  第十四条 总支部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学校党委批准。总支部委员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总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部负责人。党总支部委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召开。

  第五章 党总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书记的职责是:
  1、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召集总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党员大会,主持总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提出总支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总支部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的工作、检查总支部和所属各党支部工作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4、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5、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和研究,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党、政、群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7、搞好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党总支部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出缺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代理书记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和党支部划分、调整的意见,管理党务活动经费,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总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总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负责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5、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和支部的模范事迹,向总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和支部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是:
  1、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2、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总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4、加强与同级工会、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搞好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6、兼管总支部的统战工作。
  第十九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风党纪教育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
  2、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条 统战委员的职责是:
  1、熟悉掌握新时期党的统战理论、方针政策,对本单位中共党员和统战成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和统战成员协助做好学校统战工作的积极性。
  2、协助支委会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配合做好本单位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经常与统战对象保持交友联系,熟悉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基本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一些教学、科研
  和管理工作以及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4、协助上级和书记,抓好统战政策、工作任务在本单位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保卫保密委员的职责是:
  1、对党员和群众进行党纪法纪和保密观念教育,教育他们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革命警惕性。
  2、协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协同调查、分析本单位出现的各种事故原因,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3、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和各项治安防范制度,预防事故的发生,了解、掌握治安保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报告。

  第六章 党总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总支部建立健全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制度。可采取小集中的办法或举办短期读书班形式进行,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半个月。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选读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著作和有关书籍,弄懂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会议制度。总支部委员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讨论总支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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