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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03-07    来源:湖南文理学院离退休工作处     点击次数:

建立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是我校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形势下,提高广大工会会员健康保险系数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发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工会会员的意愿,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筹措

第一条 学校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重大病伤医疗互助,按期交纳互助基金。

第二条 每人每年交纳互助基金100元。缴费名单由校工会和离退休处负责,于每年元月底前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新进学校人员愿意加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的可从进校当年开始交纳,交纳标准和办法同上款规定。

第三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学校行政的拨款和社会个人的捐赠。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作为增值予以累积。

第二章 基金补助对象

第四条 凡个人交纳了互助基金的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因重大病伤,在省、市医保中心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证明,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基金补助。

第五条 学校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个人不愿参加医疗互助、也未交纳互助基金的,不享受本基金补助。

第六条 互助基金一律以现金交纳,在本办法生效期间不得中断。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或自行停止交纳互助基金的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从停交当年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己缴纳的互助基金不予退还。因各种原因曾经停交互助基金又再次接续交纳的,接续交纳的当年不享受基金补助。

第七条 互助基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基金的补助

第八条 基金的补助原则是重大疾病与重大意外伤害。

第九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疾病: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抢救和脑出血实施开颅手术;

(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

(三)各种晚期癌症;

(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八)其他经过医疗机构鉴定认可的重大疾病。

第十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一)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二)火灾、触电导致重伤和残疾;

(三)见义勇为造成重伤与致残;

(四)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鉴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意外重大伤害,本基金不予补助:

(一)大面积自然灾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

(三)自杀自残。

第十二条 凡符合医疗互助基金补助条件的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补助最低起付线:0.5万元(含0.5万元)。

(二)补助档次与比例:

1.达到0.5万元至1万元的补助20%;

2.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补助25%;

3.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补助30%;

4.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补助35%;

5.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补助40%;

6.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45%;

7.超过10万元至12万元的补助50%。

8. 超过12万元至14万元的补助55%。

9. 超过14万元的补助60%。

(三)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

第十三条 完全自付部分的内置材料与自费用药可纳入起付线统一计算,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可按30%计算补助。自费用药(必须是治疗性用药)一律凭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的数据为准,其它自购药和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陪人陪护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因意外重大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基金偿付和保险理赔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工会会员和退休教职工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六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偿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助审批表;

(二)个人交纳医疗互助基金登记表;

(三) 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复印件)。

第十七条 每年互助基金补助报销时间,定于3月份进行。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一) 基金管理的机构为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监察处、人事处、离退休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处等部门各1名,工会会员代表若干名组成。具体人选由校工会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认可。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基金筹措方案、补助政策标准、审定补助数额。

(二)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基金使用监督小组。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财务室。办公室成员由校工会财务室、离退休处一科、财务处核算科、后勤处医保办等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收缴入账,承担收支记账业务;负责受理工会会员重大病伤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本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基金使用监督小组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业务工作主要由监察处、审计处承担。

第十九条 本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作教职工治疗期间的借款和预付,不得用作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其具体收支补助情况,每年基金管理委员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湖南文理学院教职工大病、伤残互助救济金发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审批表

附件二:湖南文理学院工会会员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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