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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及离退休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1-11    来源:湖南文理学院离退休工作处     点击次数:

校属各单位及离退休同志:

根据湖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基本离退休费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29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倍增计划”的实施情况,现就我校2016年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及退休补贴发放方式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方式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停发300元预发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的新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同时按相应标准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

1.基本工资的岗位工资按2016年1月1日聘用岗位执行(如2006年工改时和工改后通过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审批就高执行的岗位工资可继续保留)。

2.事业单位正常增加薪级是指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6年薪级工资相比上次发给教职工核对的2014年10月数据,一般情况是增加了2个薪级(岗位调整、见习期等情况除外)。由于2015年年度考核正在进行,暂无考核结果,2016年薪级工资先预调1级,如有2015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再进行核减。

3.2016年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2015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含每月增加的600元)+2016年实施“倍增计划”每月增加的300元-按照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须核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4.按照教职工岗位工资执行等级核减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预扣养老保险和扣缴失业保险

1.根据省厅指示,由于省里暂未明确高校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具体缴费基数,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共计15个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与300元预发标准和新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结算暂不进行,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再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2.自2016年1月1日起,兑现新工资标准的同时扣发当期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缴费基数暂按2015年月基本工资(新标准)和2015年月实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须按照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须核减相应额度)两项之和进行预扣,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再统一结算,多退少补。预扣比例: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共计12%,个人工资发放和缴费明细详见附表1。

3.按照常德市人社局的要求和2015年12月22日校务会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学校教职工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相关保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0.7%。。常德市人社局与我校反复沟通,暂定我校2016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2380元/月,并根据目前医保和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比例减少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明细详见附表2。

二、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发放方式

(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部分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前,相关待遇暂由学校代发。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其相关待遇继续由学校按原来方式发放。

(二)不同时期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离退休费的计算标准是:

1.2006年6月30日之前离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离退休费等于2006年按照湘人发[2006]36号文件经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审批的基本离退休费加上此次按照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2.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退休费等于退休时经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审批的基本离退休费加上此次按照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3.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退休费等于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改革前计发退休费办法计算的基本退休费(退休费计发比例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执行,之前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基本工资标准办理退休的须重新改办)加上此次按照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退休补贴发放方式

1.按照校办通[2013]8号、校政字[2014]29号以及上级最新工资和养老保险改革文件精神,我校离休人员2016年月离休补贴标准=2015年月离休补贴(含每月增加的400元)+“倍增计划”实施时分档次增加的补贴(2450元/人·年)+“倍增计划”实施时不分档次增加的补贴(1700元/人·年,执行年份为2014年至2016年)平均到每个月的额度。如:离休人员张三,退休时职务为正处,2015年每月发放的补贴为4026.47元,按校办通[2013]8号文件2016年每月增加266.67元(3200元/年),按照校政字[2014]29号文件将2016年共计5100元/人(执行年份为2014年至2016年)额度平均到每月发放为425.00元/月,最终张三2016年补贴标准=4026.47元/月+266.67元/月+425.00元/月=4718.13元/月,个人发放明细详见附表3。

2.按照校办通[2013]8号、校政字[2014]29号以及上级最新工资和养老保险改革文件精神,我校退休人员2016年补贴标准=2015年月退休补贴(含每月增加的400元)+“倍增计划”实施时分档次增加的补贴(2450元/人·年)+“倍增计划”实施时不分档次增加的补贴(1700元/人·年,执行年份为2014年至2016年)平均到每个月的额度。在上述计算月退休补贴标准总数内,自2016年1月1日起,我校退休人员退休补贴划分成两部分发放,一部分是按湘人社发[2014]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将来要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发),余下部分则为非养老保险基金统发部分,该部分由学校按月单列发放。如:退休人员李四,退休时职务为正处,2015年每月发放的补贴为3589.30元,按校办通[2013]8号文件2016年每月增加231.67元(2780元/年),按照校政字[2014]29号文件将2016年共计5100元/人(执行年份为2014年至2016年)额度平均到每月发放为425.00元/月,最终李四2016年补贴标准=3589.30元/月+231.67元/月+425.00元/月=4245.97元/月。其中按湘人社发[2014]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2190元/月(将来要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发),余下4245.97元/月-2190元/月=2055.97元/月由学校单列发放,个人发放明细详见附表4。

3.对于将来要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发部分的退休补贴,根据湘人社发[2012]84号、湘人社发[2014]62号和湘人社函[2015]2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须按其执行基本退休费所对应的职务(岗位等级)发放退休补贴。非养老保险基金统发部分仍按照校办通〔2012〕8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就高执行职称或职务对应的离退休补贴标准不变,2012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按其执行基本离退休费所对应的职务(岗位等级)发放离退休补贴。

4.其他退休后继续发放的项目包括女职工卫生费,93工改保留津贴38.8元(1993年10月1日工改至2006年6月30日工改期间退休人员有此项目,其他人员无此项)。由于学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2012年1月1日至今的两个时段,对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取消发放了93工改保留津贴38.8元,此次一并补发到位。今后女职工卫生费和93工改保留津贴38.8元均将纳入社保基金统发。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6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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